幫朋友處理一件麻煩事!


日前有一位曾經委託房屋給我銷售的客戶,請我幫她辦理報廢機車的事,這本來是件極為容易的工作,但去請教專業代辦的,竟然也找不到答案!當然,事出必有因,狀況有些許的複雜!
幾年前,客戶將機車借給友人,友人因酒駕,結果機車遭到扣押,最近因為稅單、機車檢驗通知不斷的寄來,於是她想到要將機車報廢掉,但報廢機車需要有大牌,車主也不清楚目前機車的去處,其友人也早已失聯!後來,我是推算其酒駕的地點所轄管的警察局,打電話去詢問終於問到機車在某車輛保管處,但是保管處要放車,需要結案的單據,以及這幾年來的保管費用,將近5萬元!那輛機車大概只剩下報廢的價值,不論是否能拿到當年結案的單據?要付這5萬元當然是不值得的…
根據車輛管理辦法的第八條規定:


八、 逾期未領回車輛後續處置程序
(一)依「臺南市政府委託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實施違規車輛移置與保管作業及服務品質查核規定」第8條第5項規定放置保管之車輛,保管逾5日無人認領者,經通知車輛所有人前往保管場領車;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3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本府交通局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二)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定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所以,按規定的內容來看,既使車主不領回,應不致於再去繳逾期的管理費用,但是車輛無法取出拿到大牌,要如何報廢車輛呢?

後來,我想到,一般若是車輛遺失,是如何辦理報銷或報廢的手續呢?那一樣是拿不到大牌的狀況啊!結果也真的讓我查到了,原來機車超過十年以上車齡的,適用於用車主具切結的方式就可以辦理報廢了,只要車主本人帶著身份證、行照,到監理站抽單掛號辦理,並繳清積欠的稅金或是還有其它的罰款,幸好本案只有371元的稅費要繳納而已~

 

有時候,複雜的問題,答案卻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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